第三方碳排放報告編制和核查,環保部門詳細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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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對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編制和核查第三方機構管理不盡相同,1月4日,安徽省生態環境廳對《安徽省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編制和核查第三方機構管理暫行辦法》進行政策解讀,明確指出:
第三方機構:
包括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編制第三方機構(以下簡稱“報告機構”)和溫室氣體排放核查第三方機構(以下簡稱“核查機構”)兩大類。
“報告機構”“核查機構”:
溫室氣體重點排放單位或其他企事業單位可自行編制溫室氣體排放報告,也可委托報告機構編制。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公開擇優確定核查機構,開展核查工作。
報告機構在開展報告編制工作時,應當遵循以下規定:
(1)報告機構和重點排放單位存在報告編制業務關系期間,不得參與該委托單位的碳排放核查工作。
(2)不得出具違反現行技術規范的溫室氣體排放報告。
(3)不得主動實施、參與或教唆委托單位實施任何形式的弄虛作假行為。
核查機構在開展核查工作時,應當遵循以下規定:
(1)不得參與核查對象的核查期碳排放情況報告編制活動;
(2)核查活動的任何環節不得外包;
(3)不得參與所核查的重點排放單位的任何碳資產管理、碳交易相關活動,如代管重點排放單位配額交易賬戶、幫助重點排放單位開展配額和自愿減排量交易、向重點排放單位提供碳資產管理和碳交易咨詢服務等;
(4)不得與從事碳資產管理和碳交易公司存在資產和管理方面的利益關系;
(5)不得與所核查的重點排放單位存在資產和管理方面的利益關系;
(6)不得使用與所核查的重點排放單位存在利益關系的核查人員,不得使用3年之內與所核查的重點排放單位存在雇傭關系或為所核查的重點排放單位提供過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編制、碳交易咨詢等服務的核查人員。
核查8個步驟核查機構應當按照:
-
制訂核查計劃、
-
建立核查技術工作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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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評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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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現場核查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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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現場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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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核查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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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核查結果、
-
保存核查記錄”
等8個步驟開展核查。
安徽省解讀文件:
關于《安徽省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編制和核查第三方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政策解讀
為進一步規范我省重點排放單位溫室氣體排放報告和核查工作,做好參與全國碳市場交易及履約基礎工作,安徽省生態環境廳在吸取浙江省、上海市相關管理辦法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重點排放單位溫室氣體排放報告和核查是全國碳市場建設的重要基礎工作,碳排放數據的真實準確是全國碳市場健康運行的基石。
安徽省生態環境廳根據《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企業溫室氣體排放報告核查指南(試行)》等有關規定和要求,制定本《管理辦法》,旨在加強重點排放單位溫室氣體排放報告和核查工作管理,規范報告和核查活動,提高碳排放核查數據質量。
本辦法所稱第三方機構,包括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編制第三方機構(以下簡稱“報告機構”)和溫室氣體排放核查第三方機構(以下簡稱“核查機構”)兩大類。
本辦法適用于為我省溫室氣體重點排放單位或其他企事業單位提供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編制服務以及為我省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供溫室氣體排放報告核查服務的第三方機構、人員及其所開展的活動。
溫室氣體重點排放單位或其他企事業單位可自行編制溫室氣體排放報告,也可委托報告機構編制。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公開擇優確定核查機構,開展核查工作。
報告機構應當嚴格依照國家和我省相關技術規范開展工作,與委托單位充分溝通,嚴格把關,確保報告內容及結果真實、準確、規范。
(1)報告機構和重點排放單位存在報告編制業務關系期間,不得參與該委托單位的碳排放核查工作。
(2)不得出具違反現行技術規范的溫室氣體排放報告。
(3)不得主動實施、參與或教唆委托單位實施任何形式的弄虛作假行為。
核查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我省相關規定,遵循“客觀獨立、誠實守信、公平公正、專業嚴謹”的原則開展工作,建立有效的風險防范機制、完善的內部質量管理體系和適當的公正性保證措施,保證核查資料采集完整、核查過程標準規范、核查結果真實準確、核查任務按時完成。
(1)不得參與核查對象的核查期碳排放情況報告編制活動;
(3)不得參與所核查的重點排放單位的任何碳資產管理、碳交易相關活動,如代管重點排放單位配額交易賬戶、幫助重點排放單位開展配額和自愿減排量交易、向重點排放單位提供碳資產管理和碳交易咨詢服務等;
(4)不得與從事碳資產管理和碳交易公司存在資產和管理方面的利益關系;
(5)不得與所核查的重點排放單位存在資產和管理方面的利益關系;
(6)不得使用與所核查的重點排放單位存在利益關系的核查人員,不得使用3年之內與所核查的重點排放單位存在雇傭關系或為所核查的重點排放單位提供過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編制、碳交易咨詢等服務的核查人員。
核查機構應當按照“制訂核查計劃、建立核查技術工作組、文件評審、建立現場核查組、實施現場核查、出具《核查結論》、告知核查結果、保存核查記錄”等8個步驟開展核查。
第三方機構因自身過失導致報告或核查結果錯誤,給重點排放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核查工作結束后,由組織核查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核查機構提供的核查服務進行評價;核查機構對各報告機構的報告編制質量進行評價,將存在明顯問題的報告機構清單提供給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評價結果按“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檔次分級,一并向社會公開。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在評價完成10日內,將評價結果書面告知第三方機構,第三方機構可在接到告知之日起10日內提出陳述、申辯。
第三方機構存在以下行為之一的,服務評價結果為不合格:
(1)報告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核查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
(3)未經許可擅自使用或者發布委托單位或被核查單位溫室氣體排放信息或其他商業秘密的;
各設區市生態環境局:
為加強我省重點企(事)業單位溫室氣體排放核查工作的管理,規范核查活動,現將《浙江省重點企(事)業單位溫室氣體排放核查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浙江省生態環境廳
2020年7月29日
浙江省重點企(事)業單位溫室氣體排放核查管理辦法(試行)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重點企(事)業單位溫室氣體排放核查工作的管理,規范核查活動,根據《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第17號令)、《浙江省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實施方案》和《浙江省“十三五”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實施方案》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開展的重點企(事)業單位溫室氣體排放核查工作。第三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核查機構的遴選以及核查機構和核查人員的監督管理。省生態環境低碳發展中心承擔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技術支撐工作。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核查機構,是指滿足核查所具備的能力,根據規定的核查規則、技術標準和程序要求,對本省重點企(事)業單位的溫室氣體排放開展核查,出具獨立的核查報告并承擔相應責任的第三方機構。(一)符合國家確定的納入碳排放權交易標準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單獨核算的溫室氣體排放單位;(二)符合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確定的非碳交易納入企業標準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單獨核算的溫室氣體排放單位。第六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公開擇優確定核查機構,開展核查工作。第七條 核查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我省相關規定,遵循“客觀獨立、誠實守信、公平公正、專業嚴謹”的原則開展工作,保證核查資料采集完整、核查過程標準規范、核查結果真實準確、核查工作按時完成。第八條 核查機構應當按照簽訂協議、核查準備、文件評審、現場核查、核查報告編制、內部技術評審、核查報告交付及記錄保存等8個步驟開展核查。第九條 核查機構應當在接受委托后及時確定具備能力的核查組長和核查員組成核查小組。第十條 核查機構在出具核查報告之前,應當經過內部獨立于核查組成員的技術評審。核查機構應當確保技術評審人員具備相應的能力、相應行業領域的專業知識及從事審核活動的技能。第十一條 核查機構在開展核查工作時,應當遵循以下規定:(二)不得參與受核查重點企(事)業單位任何與碳資產管理和碳交易相關的活動,如代碳排放權交易單位管理配額交易賬戶、通過交易機構開展配額和自愿減排量的交易、或者提供碳資產管理和碳交易咨詢服務等;(三)不得與從事碳資產管理和碳交易公司存在資產和管理方面的利益關系;(四)不得與重點企(事)業單位存在資產和管理方面的利益關系;(五)不得使用具有利益沖突的核查人員,如3年之內與受核查重點企(事)業單位存在雇傭關系或者為受核查重點企(事)業單位提供過溫室氣體排放或碳交易的咨詢服務等。第十二條 核查機構應當建立完善的內部質量管理制度并嚴格實施,包括人員管理、核查活動管理、文件和記錄管理、申訴、投訴和爭議處理、公正性管理、保密管理、持續改進以及內部審核和管理評審等相關制度或程序。第十三條 核查機構應當建立保密管理制度,并覆蓋核查機構的所有人員和活動,對核查數據和核查過程中獲得的相關信息和商業機密等實行嚴格保密。第十四條 核查機構應當將核查過程中發現的不符合問題提交給受核查重點企(事)業單位,受核查重點企(事)業單位應當對提出的所有不符合問題進行糾正。第十五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對行政區域內核查機構實施的核查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查處核查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監督檢查的方式包括現場檢查、不定期抽查和調查等。監督檢查的內容主要包括:核查機構應當對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施的監督檢查工作予以配合。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投訴或舉報核查機構或核查人員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依照相關規定及時調查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第十七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浙江省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相關規定,對核查機構納入環境信用評價,采用扣分制,總分為1000分。核查機構的環境信用分為5個等級,980分(含)及以上為A級、920分(含)~980分為B級、800分(含)~920分為C級、600分~800分為D級、600分(含)及以下為E級。第十八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以下指標建立公開透明的信用評價制度,對核查機構及時開展年度信用評價,確定信用等級,接受社會監督。對A級和B級的核查機構,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給予一定激勵措施。對D級和E級的核查機構,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予以通報,并約談核查機構負責人,取消已享受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給予的激勵措施。(一)核查機構和核查人員不符合本辦法的要求,在遴選過程中弄虛作假的,扣400分/次。(二)核查活動中的任何一個環節外包的,扣400分/次。(三)核查報告關鍵數據出現重大錯誤的,扣200分/次。(四)存在以下出具虛假核查報告情形的,扣100分/次:(六)未遵守本辦法公正性要求,提供具有利益沖突服務的,扣400分/次。(七)違反保密規定泄露重點企(事)業單位商業秘密或相關信息,并造成嚴重后果的,扣200分/次。以上相關指標扣分滿1年后,核查機構可以向作出認定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出指標修復申請。作出認定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核實并同意后,予以修復。第十九條 核查機構因自身過失導致核查結果錯誤,給重點企(事)業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核查機構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0年9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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