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關于進一步推進危險廢物環境管理信息化有關工作的通知
( 征求意見稿)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強化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改革實施方案》等有關要求,進一步提升危險廢物環境管理信息化水平和能力,為危險廢物相關單位提供信息化便利服務,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持續推進危險廢物環境管理信息化工作
(一)推行危險廢物電子管理臺賬。上一年度危險廢物實際產生總量達到10 噸及以上的單位,應建立危險廢物電子管理臺賬,并可通過生態環境部建設運行的全國固體廢物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國家信息系統)如實記錄有關信息。鼓勵其他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自行或委托小微企業危險廢物收集單位及其他危險廢物經營單位,通過國家信息系統建立危險廢物電子管理臺賬,如實記錄有關信息。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國家信息系統定期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
(二)實現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統一管理。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由生態環境部統一編號,聯單中危險廢物相關信息與在國家信息系統中備案的危險廢物管理計劃關聯。危險廢物轉移過程應通過車載定位設備記錄轉移軌跡,并與危險廢物電子轉移聯單關聯。
(三)實行危險廢物跨省轉移商請無紙化運轉。危險廢物跨省轉移的移出地和接受地省級生態環境部門應通過國家信息系統交換危險廢物跨省轉移商請相關材料,實行全流程無紙化運轉,提高跨省轉移審批效率。
(四)規范危險廢物經營情況報告。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建立危險廢物經營記錄簿,并可通過國家信息系統如實報告危險廢物接受、貯存、利用、處置等情況。經營記錄簿中危險廢物接受情況應與危險廢物電子轉移聯單關聯。
(五)規范危險廢物出口核準。擬出口危險廢物的單位,應通過國家信息系統在危險廢物管理計劃中填報出口信息。已出口的危險廢物,應通過國家信息系統如實申報實際出口情況。
二、推動提升危險廢物環境監管智能化水平
(一)推行危險廢物物聯網監管新模式。市級以上生態環境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應用智能視頻監控、電子標簽、智能磅秤等物聯網技術手段,推動實現危險廢物全過程信息化追溯。
(二)開展危險廢物網上交易平臺建設和第三方支付試點。支持有條件的地區選擇部分廢物類別開展危險廢物收集、轉移、利用、處置網上交易平臺建設和第三方支付試點,探索建立危險廢物資金流、物流和信息流“三流合一”。
(三)深化廢鉛蓄電池收集轉運試點工作。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結合《鉛蓄電池生產企業集中收集和跨區域轉運制度試點工作方案》《關于繼續開展鉛蓄電池生產企業集中收集和跨區域轉運制度試點工作的通知》,指導督促相關單位應用國家信息系統中的廢鉛蓄電池收集處理信息平臺,如實記錄有關信息,以廢鉛蓄電池為試點,探索危險廢物信息化監管新模式。
三、進一步強化國家信息系統對接與應用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強化國家信息系統的推廣與應用;地方生態環境部門結合本地實際建設的危險廢物環境管理相關信息系統,應嚴格按照有關要求實現與國家信息系統實時對接,確保對接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各省級生態環境部門應及時通過國家信息系統匯總分析行政區域內上一年度危險廢物申報、轉移和利用處置等情況,并于每年3 月31 日前以書面方式報送生態環境部,同時抄送生態環境部固體廢物與化學品管理技術中心(以下簡稱固管中心)。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將國家信息系統應用情況作為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評估的重點;將系統中危險廢物相關信息作為日常環境監管、執法檢查和環境統計等的主要依據;對環境監管中發現的企業虛報、漏報、瞞報危險廢物有關信息等違法線索,嚴格依法查處。
生態環境部委托固管中心建設、運行和維護國家信息系統,確保系統穩定運行和網絡信息安全,指導地方生態環境部門危險廢物環境管理信息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