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設項目應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土壤環境(試行)》(HJ 964-2018,以下簡稱《導則》)布點原則7.4.2.2針對調查評價范圍內的每種土壤類型布設監測點,該類監測點的現狀監測因子根據7.4.5中c)規定需監測基本因子與特征因子,其中基本因子的選取由該點所在地的土地利用類型對應的土壤環境質量標準決定。若該監測點布設在建設用地上,其基本因子應包括《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表1所列45項指標。
根據用地歷史資料和現狀調查情況,建設項目占地范圍及其周邊可能影響區域的土壤環境已存在污染風險時,應根據《導則》布點原則7.4.2.10在可能影響最重的區域布設監測點,該類監測點的現狀監測因子根據7.4.5中c)規定亦需監測基本因子與特征因子,其中基本因子的選取原則同上。
上述兩類監測點布設在建設用地上時需監測《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 36600-2018)表1所列45項指標及建設項目特征因子,布設在農用地時需監測《土壤環境質量 農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 15618-2018)表1所列8項指標及建設項目特征因子。此外其他類型的監測點,其土壤環境現狀監測因子可僅為特征因子。
(2)場地內及周圍區域土壤環境當前及歷史上確無可能污染源的,無需根據《導則》布點原則7.4.2.10布設監測點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