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辦法》(環境部令第4號),環評報告從委托編制開始至審批部門批復全過程,一共需要建設單位自主開展三次信息公示,審批部門開展三次信息公示,各公示階段時間節點及要求如下:
建設單位三次信息公示
第一次公示:在確定環境影響報告書編制單位后7個工作日內,進行網絡信息公示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確定環境影響報告書編制單位后7個工作日內,通過其網站、建設項目所在地公共媒體網站或者建設項目所在地相關政府網站(以下統稱網絡平臺),公開下列信息:(一)建設項目名稱、選址選線、建設內容等基本情況,改建、擴建、遷建項目應當說明現有工程及其環境保護情況;(四)公眾意見表的網絡鏈接(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1810/W020181024369122449069.docx);在環境影響報告書征求意見稿編制過程中,公眾均可向建設單位提出與環境影響評價相關的意見。
公眾意見表的內容和格式,由生態環境部制定(《關于發布<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辦法>配套文件的公告》(公告2018年第48號))。
第二次公示:環境影響報告書征求意見稿形成后,進行網絡信息公示,同期展開2次紙媒公示及張貼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個工作日。
第十條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征求意見稿形成后,建設單位應當公開下列信息,征求與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有關的意見:
(一)環境影響報告書征求意見稿全文的網絡鏈接及查閱紙質報告書的方式和途徑;
(二)征求意見的公眾范圍;
(三)公眾意見表的網絡鏈接;
(四)公眾提出意見的方式和途徑;
(五)公眾提出意見的起止時間。
建設單位征求公眾意見的期限不得少于10個工作日。
第十一條 依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應當公開的信息,建設單位應當通過下列三種方式同步公開:
(一)通過網絡平臺公開,且持續公開期限不得少于10個工作日;
(二)通過建設項目所在地公眾易于接觸的報紙公開,且在征求意見的10個工作日內公開信息不得少于2次;
(三)通過在建設項目所在地公眾易于知悉的場所張貼公告的方式公開,且持續公開期限不得少于10個工作日。
鼓勵建設單位通過廣播、電視、微信、微博及其他新媒體等多種形式發布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信息。
第三次公示: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批環境影響報告書前,通過網絡平臺,公開擬報批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全文和公眾參與說明。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批環境影響報告書前,應當組織編寫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說明。公眾參與說明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公眾參與的過程、范圍和內容;
(二)公眾意見收集整理和歸納分析情況;
(三)公眾意見采納情況,或者未采納情況、理由及向公眾反饋的情況等。
公眾參與說明的內容和格式,由生態環境部制定。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批環境影響報告書前,應當通過網絡平臺,公開擬報批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全文和公眾參與說明。主管部門第一次公示:通過主管部門網絡平臺,公開擬受理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全文和公眾參與說明,公示期由主管部門確定,一般不少于10個工作日。第二十二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受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后,應當通過其網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會公開下列信息:
主管部門第二次公示:通過主管部門網絡平臺,公開受理項目擬審批公示,公示期由主管部門確定,一般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二十三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環境影響報告書作出審批決定前,應當通過其網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會公開下列信息:
(一)建設項目名稱、建設地點;
(二)建設單位名稱;
(三)環境影響報告書編制單位名稱;
(四)建設項目概況、主要環境影響和環境保護對策與措施;
(五)建設單位開展的公眾參與情況;
(六)公眾提出意見的方式和途徑。
公開期限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主管部門第三次公示:主管部門出具批復7個工作日內,通過主管部門網絡平臺,公告審批決定全文,并依法告知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權利及期限。
第二十七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自作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批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通過其網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會公告審批決定全文,并依法告知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權利及期限。
特別說明
第三十一條 對依法批準設立的產業園區內的建設項目,若該產業園區已依法開展了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且該建設項目性質、規模等符合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審查通過的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和審查意見,建設單位開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時,可以按照以下方式予以簡化:
(一)免予開展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公開程序,相關應當公開的內容納入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公開內容一并公開;
(二)本辦法第十條第二款和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10個工作日的期限減為5個工作日;
(三)免予采用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張貼公告的方式。
簡化后信息公開程序為:
建設單位第一次信息公示可不開展,公示信息納入第二次信息公示,第二次信息公示可不張貼公告,公示期限縮減為5個工作日。
地方要求:
依據:《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國環規環評〔2017〕4號)
第十一條 除按照國家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設單位應當通過其網站或其他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向社會公開下列信息:
(一)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竣工后,公開竣工日期;(二)對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調試前,公開調試的起止日期;(三)驗收報告編制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公開驗收報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20個工作日。特別說明:驗收報告包括驗收監測(調查)報告、驗收意見和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等三項內容。建設單位公開上述信息的同時,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送相關信息,并接受監督檢查。第十三條 驗收報告公示期滿后5個工作日內,建設單位應當登錄全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信息平臺(http://114.251.10.205/),填報建設項目基本信息、環境保護設施驗收情況等相關信息,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上述信息予以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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