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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嚴格要求排污單位達標排放各類污染物,生態環境領域出臺了包括:生態環境質量標準、生態環境風險管控標準、污染物排放標準、生態環境監測標準、生態環境基礎標準、生態環境管理技術規范等六大類的生態環境技術規范體系。HJ行業標準屬于推薦性標準,并非屬于強制性標準。《標準化法》第二條明確規定,標準包括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團體標準、企業標準。國家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推薦性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是推薦性標準。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國家鼓勵采用推薦性標準。據此,除了國家強制性標準具有強制性執行效力外,地方標準、行業標準等標準規范,如上述提及的關于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運行管理的一系列HJ行業標準,并不具有強制性執行效力。以水污染源在線監控系統運行規范為例,如HJ 355明確,“排污單位應按照質量控制要求,對某一時段、某些異常水樣不定期進行平行監測、加密監測和留樣比對試驗”。但是,該標準要求并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在執法檢查中,如排污單位未落實留樣比對試驗要求,執法部門并不能僅依照該標準要求而認定排污單位存在未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環境違法行為。以天津市濱海新區生態環境局2023年5月5日公布的天津某石化有限公司在線監測設備未正常聯網運行案進行說明。案涉石化公司的主要環境違法行為系水污染源在線監控系統未完成安裝、聯網工作,此行為違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由于HJ 355屬于推薦性標準,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如執法部門經調查取證僅發現其未安裝留樣器(混合采樣器)不符合HJ 355的相關要求,則不能以此作為該公司存在未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環境違法行為的事實依據。在法院裁判案例中,法院裁判也認定HJ標準屬于推薦性標準,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如:青島元合建材有限公司、青島市生態環境局萊西分局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案,山東省高院裁判認為,申請人主張現場采樣違反了《工業污染源現場檢查技術規范》(HJ 606)的相關規定,HJ 606屬于推薦性標準,不具有強制性,故申請人的該項主張不能成立。HJ行業標準規定的相關內容,經法律、法規、規章等引用后具有強制執行效力,但卻不能改變其推薦性標準的屬性。如:《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明確,“數據采集和傳輸符合國家有關污染源在線自動監控(監測)系統數據傳輸和接口標準的技術規范”。據此,HJ 212雖然屬于推薦性生態環境行業標準,但被《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引用則賦予了其強制執行效力;HJ 212被引用的相關內容必須執行,如排污單位未按標準要求規范監控數據采集傳輸的,執法部門可以依據《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第十六條予以處罰。又如:《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規定,“排污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地方標準雖然是推薦性標準,被強制性法律引用后,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就具有了強制執行力。此外,還有《大氣污染防治法》《噪聲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規范也有類似規定,在此不一一列舉。綜上,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等推薦性標準被強制性生態環境標準或者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引用才被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執法部門應當嚴格按照生態環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不法行為作出行政決定。同時,要嚴格區分違反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等造成的不同后果,僅違反標準技術要求只是表明此行為屬于“非標準行為”,只有違反強制性法律規范規定的行為才屬于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非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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