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許可證是生態環境監管排污單位的主要依據。排污登記單位是否需要開展自行檢測,這在實踐中一直困擾著執法人員和排污登記單位,亟待厘清。
首先要明確什么是排污登記單位。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下稱排污單位),應當依規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根據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對環境的影響程度等因素,對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分類管理:一是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或者對環境的影響程度較大的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二是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和對環境的影響程度都較小的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簡化管理。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排污單位范圍、實施步驟和管理類別名錄,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擬訂并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實施。
當前,有效的排污許可管理名錄是《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 年版)》。其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和對環境的影響程度都很小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填報排污登記表,無需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但未明確載明填報排污登記表的單位為排污登記單位。
再看《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規定。該辦法第三條指出,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下簡稱排污單位),應當依法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并按其規定排放污染物;未取得的,不得排放。依法需要填報排污登記表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下簡稱排污登記單位),應當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進行排污登記!杜盼墼S可管理辦法》明確了排污單位和排污登記單位的范圍,至此不再有爭議。
其次,探討排污登記單位是否應當開展自行檢測。
《環境保護法》第五條規定了公眾參與原則,企業公開環境信息是公眾參與的重要內容!稐l例》第七條第二款第四項“排污許可證申請表應當包括下列事項:(四)自行監測方案”,以及第十三條第八項“排污許可證應當記載下列信息:(八)自行監測、環境管理臺賬記錄、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的內容和頻次等要求”,明確了排污單位要制定自行監測方案,并按規定的內容和頻次開展自行監測的法定義務。
《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還分別規定,排污單位應當依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和有關標準規范,依法開展自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原始監測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5 年;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應當依法安裝、使用、維護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公開污染物排放信息,包括污染物排放種類、排放濃度和排放量,以及污染防治設施的建設運行情況、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自行監測數據等。這些都是針對排污單位開展自行檢測的規定。
然而對于排污登記單位,排污登記并非行政許可,且未載明企業自行監測要求!稐l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只是規定“應當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填報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未像對排污單位那樣規定制定自行監測方案的強制要求!镀髽I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的也是重點排污單位等應當披露環境信息的企業。
再看單行法的規定:《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對其排放的工業廢氣和本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名錄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此條規定較模糊,無法確定排污登記單位是否應當開展自行監測。但《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條明確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對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重點排污單位還應當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條也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工業噪聲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向社會公開監測結果,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也就是說,“法無禁止即自由”,這兩部法律明確只有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單位(即排污單位)應當開展自行監測,排除了排污登記單位。從實務看,在填報“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系統中許可證執行記錄里的“監測記錄”時,系統提示排污登記單位無需填報。
最后需注意,截至目前,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共有 46 項。其中包括總則1項,行業分則43項,土壤地下水技術指南1項,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周邊土壤環境監測技術指南1項。這些指南,屬于國家生態環境管理技術規范,不具有強制力,但如果被強制性生態環境標準或者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引用并賦予其強制執行效力的,被引用的內容就必須執行,具有了強制力。
按照《關于環境行政處罰過程中有關問題的復函》(環辦環監函【2018】719號)規定,排污企業未取得排污許可證,同時非法排放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屬于一個違法行為,直接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處罰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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