樣品采集量/收樣量,小于實際樣品分析用量案例:自送樣A3土壤樣品制備和流轉記錄顯示,土團樣重、留樣重和實驗室樣品的總量為4786.17克,超過了接收時的1千克重量。
實驗設備分析譜圖時間不合理案例:報告中的苯系物和三氯甲烷分析圖譜的采集時間存在沖突,涉嫌出具虛假檢測報告,涉嫌違法行為。
同一實驗人員在相同的時間內參與兩個不能在一起做的實驗項目案例:嗅辨員陳一在2022年6月18日20:20至22:10參與了臭氣檢驗,并在當日20:40進行了糞大腸群初發酵的培養試驗,涉嫌出具虛假檢測報告,涉嫌違法行為。
實際設備處理樣品能力低于所需要培養的樣品個數案例:報告1中水樣品BOD5項目的培養時間為2022年4月21日0:00至4月26日2:00,需要使用溶解氧瓶123個(每個250毫升),但培養箱SPX-150B111(編號BKE006)的容量只能放置最多60個250毫升的溶解氧瓶,涉嫌出具虛假檢測報告,涉嫌違法行為。
試劑消耗記錄與所處理實際樣品數量明顯不符案例:現場抽查的42份報告(水1)顯示,檢測時間段為2022年10月至11月,涉及斷面(10個)和入河排污口(2個)項目,每三天一次,每月應分析約190個COD樣品,但在此期間未有硫酸領用記錄,涉嫌出具虛假檢測報告,涉嫌違法行為。
在儀器設備停用期間、檢定期間、或未經檢定出具檢驗檢測報告案例:固體廢物樣品浸提水平振蕩器和翻轉振蕩器于2022年1月1日停用,但在2022年5月21日使用水平振蕩器開展檢測任務;BOD5樣品于2022年1月18日18:10至23日18:20在生化培養箱(編號TD-S-015)培養,該設備校準證書顯示校準日期為2022年1月19日,但在培養期間進行了設備校準;未對水質三氯甲烷和四氯化碳測定用氣相色譜儀的ECD檢測器進行檢定/校準,使用該設備開展檢測任務,涉嫌出具虛假檢測、不實檢測報告,涉嫌違法行為。
相同人員同一組設備,相同的時間,出現在不同的檢測地點案例:現場檢測人員張小一、李小一在2022年3月13日8:32至9:10分別在A廠和B廠進行了相同的檢測任務,涉嫌出具虛假檢測報告,涉嫌違法行為。
噪聲打印條數據邏輯關系不合理案例:噪聲檢測記錄打印條顯示檢測時間為10分鐘,但SEL顯示值與檢測時間10分鐘的邏輯關系不合理;廠界噪聲檢測記錄條中L50、L90、L95多次出現11.6dB、11.4dB、11.2dB等數值,數據明顯不合理,涉嫌出具虛假檢測報告,涉嫌違法行為。
現場打印條時間不符合邏輯案例:采樣人員康一、王一使用采樣設備GH-60E,設備編號YQ-072,在窯頭主排口和煤磨收塵的現場打印條中,測試時間存在邏輯上的不合理,涉嫌出具虛假檢測報告,涉嫌違法行為。
超過樣品有效期案例:硫化氫樣品采樣結束時間超過了8小時,超過了樣品檢測硫化氫項目應在8小時內進行分析的有效期。
儀器設備不滿足標準方法要求案例:環境空氣氟化物采樣器和水質渾濁度測定用WZB-1濁度計不符合相關標準方法要求。
儀器存儲數據與記錄不一致案例:檢驗報告中的汽油體積和油氣體積與油氣回收多參數檢測儀的電子儲存數據不一致。
非授權簽字人簽發檢驗檢測報告案例:張一和蘭一為非授權簽字人,簽發了大量檢驗報告,涉嫌違法行為。
缺少關鍵試劑的驗收支撐記錄案例:石油類HJ637-2018關鍵試劑四氯乙烯、總氮HJ636-2012關鍵試劑過硫酸鉀缺少驗收支撐資料,涉嫌違法行為。
有干擾的實驗項目在同一場所案例:存在多個實驗項目在同一場所進行,可能導致交叉污染,需要加強隔離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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