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進一步完善了生態環境保護的法律制度體系,其頒布實施是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落實黨中央生態環境保護重大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為生態環境部門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法治保障。2022年紅河州生態環境局先后對涉嫌違反土壤污染防治法的2件違法案件依法進行查處,開創了全省土壤污染案件查處的先河,對相關企事業單位保護土壤環境起到了較好警示作用。現予以公布。
2022年8月8日,紅河州生態環境局金平分局對某建設有限公司負責的高速公路施工現場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在工程施工中將混凝土廢渣隨意傾倒在公路下方,未采取任何阻攔措施,混凝土廢渣覆蓋在林地表面,對林地及土壤現狀造成影響。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禁止向農用地排放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礦、礦渣等”的規定。2022年10月,金平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七條及《云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規則和基準規定(試行)》,對該公司處罰款20.2萬元,并責令改正違法行為。
混凝土廢渣在基礎設施施工生產建設中較為常見,隨意向林地傾倒混凝土廢渣容易破壞林地表層土壤結構,并有可能造成土壤污染。該案件提醒有關建筑施工單位應增強環保意識,壓實土壤污染防治的主體責任,依法科學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在建設施工活動中規范處置混凝土廢渣,切實履行保護土壤、防止土壤污染的義務。
2022年10月13日,紅河州生態環境局紅河分局對紅河縣某醫院整體搬遷建設項目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項目于2021年3月16日土地用途由商業服務用地變更為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前,未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變更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規定。2022年12月紅河州生態環境局紅河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條第(一)項及《云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規則和基準規定(試行)》,對該醫院處罰款9萬元,并責令改正違法行為。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是為幫助業主掌握本地塊的環境質量狀況,識別本地塊以及地塊周邊地塊由于當前或者歷史生產活動所引起的潛在環境問題和責任,并了解目前地塊土壤、淺層地下水的環境狀況,以利于保障用地安全、降低地塊開發過程中的環境風險,為地塊的下一步開發利用提供基礎依據,保障地塊周邊生態環境安全和居民身體健康。該案例提醒有關項目建設單位應加強對土壤污染防治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增強環保意識,壓實土壤污染防治的主體責任,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切實做好土壤污染源頭防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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