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標回收率總計算方法、影響因素、結果判定及注意事項
以下為正文:
在實驗室里,加標回收率不理想是一項非常讓人頭痛的事情,因為它代表著這次實驗的檢測結果不一定正確,而在實驗操作步驟完全正確的情況下,進行問題排查又非常復雜。那么,加標實驗要怎么做?哪些地方最容易因起加標實驗失敗呢?
加標回收率的大小不僅反應了分析人員的操作技術水平,更重要的是它反應了分析方法是否適合被測基體,幫助分析人員及時地發現分析中存在的問題,確保分析數據準確、可靠。
首先,我們要知道什么是加標回收率?加標回收率就是在測定樣品的同時,于一樣品的子樣中加入一定量的標準物質進行測定,將其測定結果扣除樣品的測定值,而得到加入標準物質的回收率。
又分為空白加標回收和樣品加標回收兩種。
【空白加標回收】
在沒有被測物質的空白樣品基質中加入定量的標準物質,按樣品的處理步驟分析,得到的結果與理論值的比值即為空白加標回收率。
【樣品加標回收】
相同的樣品取兩份,其中一份加入定量的待測成分標準物質;兩份同時按相同的分析步驟分析,加標的一份所得的結果減去未加標一份所得的結果,其差值同加入標準物質的理論值之比即為樣品加標回收率。
其計算公式為:
回收率P=(加標試樣測定值-試樣測定值)/加標量×100%
【理論公式使用的前提條件】
文獻中對加標回收率的解釋是:“在測定樣品的同時, 于同一樣品的子樣中加入一定量的標準物質進行測定, 將其測定結果扣除樣品的測定值, 以計算回收率。”因此,使用理論公式時應當滿足以下2個條件:
①同一樣品的子樣取樣體積必須相等;
②各類子樣的測定過程必須按相同的操作步驟進行;
【理論公式使用的約束條件】
文獻中強調指出:加標量不能過大,一般為待測物含量的0.5~2.0倍,且加標后的總含量不應超過方法的測定上限;加標物的濃度宜較高,加標物的體積應很小,一般以不超過原始試樣體積的1%為好。
【理論公式的不足之處】
各文獻對公式中“加標量”一詞的定義,均未準確給定,使其含義不是十分明確。從公式的分子上分析,加標量應為濃度單位;從公式的分母上理解,應為加入一定體積的標準溶液中所含標準物質的量值,為質量單位。
若公式中的加標量為濃度單位,此時的加標量并不是指標準溶液的濃度,而應該是加標體積所含標準物質的量值除以試樣體積(或除以試樣體積與加標體積之和)所得的濃度值。這里存在著濃度換算,而在理論公式中并沒有明確予以表現出來。
【以濃度值計算加標回收率理論公式】
P=(c2-c1)/c3× 100%
式中:P為加標回收率;
c1 為試樣濃度, 即試樣測定值, c1 = m1/V1;
c2 為加標試樣濃度,即加標試樣測定值,c2 = m2/V2;
c3 為加標量,c3 = c0 ×V0/V2:m = c0 ×V0;
m1 為試樣中的物質含量;
m2為加標試樣中的物質含量;
m為加標體積中的物質含量;
V1 為試樣體積;
V2 為加標試樣體積,V2 = V1 + V0;
V0 為加標體積;
c0 為加標用標準溶液濃度。
【以吸光度值計算加標回收率】
本方法僅限于用光度法分析樣品時使用,在光度法分析過程中,會用到校準曲線Y=bx+a,導出量值公式為:x=Y–a/b
1、計算結果不受加標體積影響的情況
(1) 樣品分析過程中有蒸發或消解等可使溶液體積縮小的操作技術時,盡管因加標而增大了試樣體積,但樣品經處理后重新定容并不會對分析結果產生影響。比如采用酚二磺酸分光光度法分析水中的硝酸鹽氮,樣品及加標樣品經水浴蒸干后,需要重新定容到50 mL再行測定。
(2) 樣品分析過程中可以預先留出加標體積的項目,比如采用離子選擇電極法分析水中的氟化物 ,當樣品取樣量為35mL、加標樣取5.0mL以內時, 仍可定容在50mL,對分析結果沒有影響。
(3) 當加標體積遠小于試樣體積時,可不考慮加標體積的影響,比如采用4-氨基安替比林萃取光度法分析水中的揮發酚,加標體積若為1.0 mL,而取樣體積為250mL時,加標體積引起的誤差可以忽略不計。
2、標準品溶液加入方法
加標回收率是控制樣品前處理好壞的依據,應該在樣品處理前加入。相同的樣品取兩份,其中一份加入定量的待測成分標準物質,兩份同時按相同的分析步驟分析。加標回收率=(加標樣品的結果-未加標樣品)/加標理論值。
1、分析方法及實驗條件
有的項目由于分析方法有局限,而造成加標回收率值較低;由于實驗條件(裝置、儀器等)較差,對加標回收值的影響也較大,例如:水中硫化物的測定。
2、樣品中的本底值
一般在分析方法適用濃度范圍的中、高濃度水平,加標回收率與濃度水平關系不大。但是,在低濃度區加標回收率要受樣品中本底值的影響。通常,樣品中本底值越低,加標回收率越低。
3、加標量對加標回收率的影響
a、加入過多或過少標準物質,均不能保證加標樣品和樣品中所含待測物濃度在相同的精密度范圍內;
b、當樣品中待測物含量較高時,加入標準物質過高,使加標后測定值接近方法的檢出上限,這樣測得加標樣中待測物的誤差較大,加標后引起的濃度增量在方法測定上限濃度C 的0.4~0.6倍之間為宜;
c、當樣品中待測物含量較低時,加入標準物質太少,測得回收率值較差;加入標準物質太多則會改變待測物質在加標樣品和樣品中的測定背景;
d、當加入標準物質是有機溶劑時,加標量過多,則會造成溶劑和標準物質難以在水中溶解,從而因溶解度問題造成對加標回收率的影響。
加標回收率的測定可以和平行樣的測定相同,一般多按隨機抽取10%~20%的樣品量做加標回收率測定。
例如,有10個樣品待測定,則可以從中隨機抽出2個樣品做加標回收率測定。抽出的2個樣品各取4份,其中兩份做平行本底測定,另兩份做平行加標回收率測定。
加標回收率的測定往往由于樣品中待測物質含量未知,難以估計加標量,需預先測定樣品含量,再作回收率測定。由于加標回收率受加標量大小的影響,因此,必須對加標量有所規定:
(1)加標物質的形態應該和待測物的形態相同。
(2)加標樣品和樣品中待測物濃度應控制在精密度相當的范圍內。
一般情況下規定:
a. 加標量應盡量與樣品中待測物質含量相等或相近,并應注意對樣品容積的影響;
b. 當樣品中待測物質含量接近方法檢出限時,加標量應控制在校準曲線的低濃度范圍;當樣品中待測物含量小于方法檢出限時,以檢出限的量作為待測物質的含量加標;
c. 一般加標量不得大于待測物含量的3倍;
d. 加標后的測定值不應超出方法的測定上限的90%;
e. 當樣品中待測物濃度高于校準曲線的中間濃度時,加標量應控制在待測物濃度的半量。
結果判斷的一般方法加標回收率測定所得結果一般按方法規定的水平進行判斷,或在質量控制圖中檢驗。在沒有這兩項依據時,可按95%~105%的域限做判斷標準,超出此域限的,再按測定結果的標準差、自由度、給定的置信限和加標量計算加標回收率的可按受域P。
1、加標物的形態應和待測物的形態相同。
2、加標量應和樣品中所含待測物的測量精密度控制在相同的范圍內,一般情況下作如下規定:
(1)加標量應盡量與樣品中待測物含量相等或相近,并應注意對樣品容積的影響;
(2)當樣品中待測物含量接近方法檢出限時,加標量應控制在校準曲線的低濃度范圍;
(3)在任何情況下加標量均不得大于待測物含量的3倍;
(4)加標后的測定值不應超出方法的測定上限的90%;
(5)當樣品中待測物濃度高于校準曲線的中間濃度時,加標量應控制在待測物濃度的半量。
由于加標樣和樣品的分析條件完全相同,其中干擾物質和不正確操作等因素所導致的效果相等。當以其測定結果的減差計算回收率時,常不能確切反映樣品測定結果的實際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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